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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几天,韦恩基本上都在忙着寻找辩护律师和证人。
乔治伯格的房价还是比较清晰的,赔偿的金额也大致可以估算,有高有低正常,但联排房屋的价格,总不可能突然偏差出一大截来,
本地的驱魔部门已经明确不会介入到这件事情中,毕竟当时他们确实也没插手,警局这边倒是会有人出庭作证,不过也是“实话实说”的态度——对于韦恩来说,这就够了。
单说诉讼本身的话,侦探社哪怕输了,需要补偿的金额也就是那么一点,不痛不痒,
但“威胁普通市民”的风评,却是侦探社一点都不想沾的。
按照赛斯从之前“认识”的那些“办事人”那里探回来的消息,有些报道其实已经“蓄势待发”,
其中韦恩拿到手的一篇报道看起来还挺耸动,标题是「享誉盛赞的背后,韦恩国家侦探社的真面目」,
不仅打算用这个诉讼来做文章,还暗示之前的一些新闻报道,其实也是记者们被收买或者被胁迫的结果。
好吧,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外地人”在美利加联邦,就是比较容易在这方面受欺负。
负责“点火”的报道此时已经开始见报了,
韦恩今天就看到了一篇,这时候的措辞还比较含蓄,用的还是相对“理性”、“中立”和“客观”的口吻,
比如说先列举了一些侦探社之前被报道过的事迹,然后留下一个问句,“这起诉讼究竟是一场误会,还是终于被人们关注到的冰山一角?”
屁大点事上热搜,
真以为谁都看不出来有人在买流量啊?
成为诉讼的当事方以后,很多事情就得暂时避嫌,
比如说试图通过本身的影响力去改变某些记者或者陪审团成员的看法,对于此时的侦探社而言就是高风险操作,成功的话或许可以消弭一些负面影响,可一旦失败,那就是妨碍“舆论自由”和“司法公正”的两顶大帽子了。
“外地人”不能轻易这么搞。
韦恩想起伊恩·菲斯克曾经问过那位叫做弗蕾迪·朗兹的女记者的事情,在去拜访奥维莉娅小姐的时候还专门询问了一下后续,
奥维莉娅小姐说那位女记者似乎已经接受了菲斯克家族的雇佣,但具体的去向还得让人去问问才清楚。
韦恩猜测对方可能已经换了地址,就没有再直接给对方写信,不过还是拜托了奥维莉娅小姐,让她顺便了解对方目前的联系方式,
回头就让本地的这些记者看看,什么样的才叫做“专业人士”。
侦探社最终选定的辩护律师,还是“尖帽社”兄弟会推荐过来的那一位新手律师,
和菲斯克家族有深度合作关系的“大律师”,并不是奥维莉娅小姐可以轻易指派的,如果奥维莉娅小姐使用她自己的“人情”去拜托的话当然也行,但那样又显得有点太费周章。
从科恩制药目前的风格来看,后续没准还能闹出点什么破事来,还是留着以防万一。
韦恩就连房东大爷那边都跑了一趟,本来想按照市场价补上房租的,免得回头又被人拿出来说事,说侦探社强行占用别人的房产之类,
房东大爷依旧推辞了,还说伊恩·菲斯克和奥维莉娅小姐之前听说过这件事情以后,还专门来拜访过他,让他觉得很有面子,那点钱反而是小事。
好吧,南方人还是有他们顽固但可爱的一面,
至少黑石镇里的熟人们,大概就不会因为这种事情拒绝金钱。这当然和金额本身有关系,但更多的可能还是底层的观念不一样。
大致忙完了这些事情以后,
科恩制药的人很快就又登门了。
这次来的人不是上次的那位“大律师”,而是一个不认识又没听过名字的家伙,
相比上一次,合约里倒是加上了韦恩提出的附加条款,
但却是反向添加的:
侦探社「有义务提供足量的人手,确保能履行基本的安保需求。同一时间能出动的安保队伍至少不低于五队,每队的人数不应少于六人。如果出现违约或意外情况,委托方有权从合约总额中扣减相应的金额」。
「安保人员有义务服从并配合被保护目标的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被保护目标的决策自主权」。
就……挺棒的……
韦恩和颜悦色地把对方给劝了回去,表示这份合约自己还需要再考虑一阵。
快到周末的时候,学院那边倒是给韦恩送来了一份信件,
内容主要是跟课程和宿舍相关。
学院里之前受到“食物中毒”和“纵火”事件——凶手自然都是那位拉劳瑞夫人——影响的学生,如果有身体已经初步康复的,就应该尽快重新上课了。
要是确实已经跟不上现有课程,可以在下个学年重修,学院会免收一次重修费用。本学年即将毕业的学生还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学院提供的勤工俭学机会,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关照。
至于之前住在韦恩他们宿舍里的学生,因为宿舍已经焚毁,寝室则会重新分配。作为补偿,学院将免除相应学生下一学年的住宿费用,或者允许学生们提前申请校外住宿。
韦恩选择了申请校外住宿,不过重新上课的时间,还是打算拖到开庭以后再说。
这年头的地方法庭都还比较效率,下一个周三的时候就开庭了,
“生命学派的非凡者到底有多难搞”这种事情是不允许公开说的,所以侦探社的辩护重点,还是放在了“事前的预防措施”和“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上边,
陪审团的成员们一开始似乎还对“民间组织胁迫良好市民”的事情有偏见,好在韦恩是个在“学院”里就读的学生,事情听起来又还算合理,
所以休庭等待陪审团出结果的时候,情况看上去还对侦探社比较有利。
结果对方的律师之后来了个骚操作,
选择了撤诉。
这年头对于“胁迫行为”的主流法律意见,是“使之无效化”,比如说强买强卖的,那就会判决合约无效,出发点是保护弱者的权益,
侦探社本来就没有额外要求对方付出金钱,相反还是支付方,又没有明确的过激行为,不在公诉的范围之内,案件就结束得很快。
就连来帮忙的那位新手律师,都没能成功累积胜诉数量……
而对方的述求也没有明显超出一定的数额,报纸上的报道也不是对方直接让人写的,不满足反诉“诽谤”的条件,
于是事情就变得不了了之,比明确的“无罪释放”都恶心。
第二天韦恩一看报纸,果然又有人在刷存在感了,
「‘韦恩侦探社胁迫市民案’最终撤诉,但这样真的合理吗?」
话里话外的意思,无非又是在暗示,可能是由于侦探社的暗中胁迫,才导致了对方撤诉。
其他人是怎么看的,韦恩不清楚,
不过原本主动上门来跟韦恩谈蒸汽列车线路安保合约的那位先生,态度很明显的就变了,
他似乎是在过来的路上才看到的报纸,感觉本来已经决定下来的事情,也因此变成了“可能有些合约条款还需要再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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