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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完好,通过什么方式骗开了门,我不是来杀人的,我是来找刘英华?不,刘英华在金陵没有什么认识的人,找刘美珍,是刘美珍的社会关系,骗开门之后知道刘美珍不在,临时起意对刘英华起了杀心?那为什么呢?是什么东西引起嫌疑人起了杀意呢,为钱?不对,一定是两人的交流中刘英华说了什么让我生气的话,一时间杀意起来了。
杀人的不是菜刀,菜刀是分尸用的,如果杀人的凶器是菜刀,第一不能确定一下就死,第二无论砍中哪里鲜血必定是喷射状,那样的话即使现场再清理都没法清除掉所有的血迹,掐死或者勒死,这样因为窒息刘英华甚至无法呼救。
最好的方式是趁刘英华不注意从背后用绳索类的东西勒住刘英华的脖子。
对,这是最佳方式。
那现场是客厅还是那里?
“程队,能不能把刘美珍叫过来。”脑子里高速运转的方圆突然抬头问道。
“没问题,我这就打电话让她过来,怎么了?是不是有什么想法?”
“程队,这个房间里所有物品的摆放后来都没动过吧。”
“没有,在刘美珍报警之后我们勘查完现场之后,这个房子就暂时封起来了。”
“那刘美珍呢,她出差回来之后有没有发现房间里东西摆放有什么问题?”
“我们也问过她,她说东西没什么变化。”
不一会儿接到了程杰电话的刘美珍赶了过来。
“刘女士,我们是市局刑侦支队的,能问你几个问题吗?”
“可以,可以。”
“你回到家之后的第一眼,你们家客厅东西的摆放有没有什么很大的变化。”
“没有,基本上没什么变化。”
“你确定吗?那房间里呢?”
“就我发现现金和一些首饰被偷了之后,原本应该放在客厅的一把椅子到了我的房间,也正是因为这个我才发现丢了个行李箱。”
随后刘美珍带着方圆等人进入了她的房间。
看着走在前面的刘美珍,进入到房间之后,方圆站在门口开始想象当时的画面。
刘英华走在前面,凶手在她的后面,突然凶手上前扑到了刘英华,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女生刚刚进入社会,凶手用绳索类的东西死死地勒住她的脖子,人临死前肯定会挣扎,她会下意识地试图去抓住脖子上的绳索。
不对,不对,如果是这样,她在临死前双手会下意识地抓挠地面,地上应该有痕迹,不是扑倒在地上吗?站着?
这是一个两室一厅的房间布局,看得出来刘美珍的生活还不错,无论是房间还是客厅都铺着地板。
什么样的情况会让一个涉世未深的小姑娘,而且是在一个相对而言非常陌生的城市里,对一个陌生人失去警惕之心呢?
嫌疑人怎么做到的?
这一点方圆始终想不明白,刚刚刘美珍还特意告诉他们,她在出差之后还特意嘱咐了刘英华晚上不要出去玩,也不要随便给陌生人开门。
分局这边对周边的调查,小区里住着的都是在金陵相对而言薪水很高的一些人,总而言之这些人的素质都还比较高
总之小区里住着的人不是很复杂。
“隔壁住的什么人?”
“隔壁的房子是租出去的,租房子的是一个公司的销售总监,我们问过11日到13日他都在家,据他所说他并没有听到什么大的动静,只是在八点多的时候听到了门铃的声音,其他的就没有了。”
“刘女士,你跟隔壁的邻居熟悉吗?”
“我只知道姓陶,好像叫陶磊,其他的就不清楚了,我们见过的次数很少,主要我们两个人的职业都需要大量的出差,所以能碰面的次数比较少,见到的话也就是点头打个招呼。其他的就没有了。”
从刘美珍这边回去之后,方圆就开始看着现场勘查时候拍摄的照片。
这个案子确实是个蹊跷的案子,他也有些相信分局的研判结果,刘英华遇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尸体被处理了,怎么处理的确实是个蹊跷的地方,分局这边甚至连卫生间的下水道都打开检查了,愣是没发现刘英华的人体组织,血迹也没有。
难道说没有分尸,方圆看着分局根据刘美珍的描述找到的同款行李箱的照片,这么大的行李箱完全可以装进去。
可是没有分尸为什么要带走菜刀呢?
既然选择带走菜刀,嫌疑人肯定是有目的的。
能够冷静的处理现场,心理素质非常的强大,具备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无论是站着把刘英华勒死,还是扑倒在地,想要一击必杀嫌疑人的身高肯定比刘英华高,刘英华身高1米6,嫌疑人至少在1米7以上,身体强壮,力量很大,这样才能做到第一时间就让刘英华失去呼救的机会。
难道说那把菜刀会暴露嫌疑人的身份?
为什么?
刘美珍家的菜刀为什么会暴露嫌疑人的身份呢,还是说是故意迷惑我们,可是分尸和不分尸能迷惑我们什么呢。
迷惑?迷惑!方圆看着现场拍摄的围墙处的痕迹照片,一时间突然发现了一些不对劲的地方。
“程队,刘英华有多重?”
“九十多斤,一百斤不到,怎么了?”
“你看这张照片,这是你们拍到的围墙旁边行李箱轮子拖行的痕迹,就算是九十斤,我们假设刘英华死了,如果没有分尸直接撞到行李箱里,一个九十斤的箱子压在这个草地上的痕迹这么浅吗?即使分尸了,也不轻啊。”
方圆指着照片说道。
程杰听完之后拿起照片仔细地看了起来。
“而且前段时间还连续下了几天的雨,芳庭家园是新小区,这些草坪都是新的草地下的土应该都很软,一个八九十斤的东西压在上面不可能只留下如此浅的痕迹,重量不对!”
谭军和杜小涛也是围过来查看照片,三人都是对方圆的分析表示赞同。
“你的意思这是嫌疑人故意留下的。”
“对,我敢肯定如果十一号是案发当天的话,这家伙当天晚上并没有离开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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